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30號
原 告 陳佳宏
被 告 黃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此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起訴狀雖另記載「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亦為被告之住所地,然本
院將民國113年2月16日之調解期日通知書分別送達上開兩地
址,結果前者已有被告之受僱人收受,後者則只依寄存送達
方式以為送達;且依民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
有兩住所,故本件應認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又本件依起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就消費借貸契約有債
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