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號
原 告 AD000-A11223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230A(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大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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