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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柳如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峻誠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為確認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之
陳述內容與開庭過程,與各次庭期筆錄之記載是否相符,爰
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
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
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
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
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
自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994號請求給付
委任報酬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
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難認其符合上述
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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