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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一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八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靜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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