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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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恩綺
黃瑞雅
陳素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羅亘律師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王福嘉
張婧橞
劉美玲
王鼎立
呂季季
陳怡修
黃明貴
彭建昌
吳詩献
陳金木
林彬煌
柯炎輝
劉政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蕭錫燦
林素惠
魏麗珍
林家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
被 告 傅憲臺
周萬海
陳世彬
周陳素月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賴燦國
許智鈞
朱慶瑜
鄭順銘
吳劍華
陳燕萍
韋碧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田恩綺、王福嘉、陳素卿、張婧橞、劉美玲、王鼎立、
呂季季、陳怡修、黃明貴、彭建昌、吳詩献、陳金木、黃瑞雅、
林彬煌、柯炎輝、劉政信、蕭錫燦、林素惠、魏麗珍、林家韻、
傅憲臺、周萬海、陳世彬、周陳素月、賴燦國、許智鈞、朱慶瑜
、鄭順銘、吳劍華、陳燕萍、韋碧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恩綺、王福嘉、陳素卿、張婧橞、劉美玲、王鼎
立、呂季季、陳怡修、黃明貴、彭建昌、吳詩献、陳金木、
黃瑞雅、林彬煌、柯炎輝、劉政信、蕭錫燦、林素惠、魏麗
珍、林家韻、傅憲臺、周萬海、陳世彬、周陳素月、賴燦國
、許智鈞、朱慶瑜、鄭順銘、吳劍華、陳燕萍、韋碧珠因違
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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