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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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月芳
王麗君
卓采儒
俞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7807號、110年度偵字第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月芳、王麗君、卓采儒所犯之罪名、量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
三所示。王麗君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卓采儒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俞冠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陳麒文、王冠元、楊忠信、許吉慶、魏妙琪、林豪振、施玉
薰、張銘展、陳怡君、蔡曼琳、魏明輝、邱清和、鄭士瑩、
葉國文、王興蔚、李玉君、韓羅賢等17人分別係致鼎整合有
限公司等如附表一編號1、3至17所示16家公司負責人,楊長
曄為曼尼資訊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上18人另為緩起訴
處分);許智鈞、朱慶瑜、鄭順銘、林彬煌、林家韻、傅憲
臺、陳世彬、俞冠宇、周陳素月、賴燦國、吳劍華、周萬海
、柯炎輝、劉政信(以上14人另行審結)、黃聖鈞、戴其泉、
李大榮(以上3人另行通緝)等17人則分別係傑米娛樂有限
公司(現更名為傑米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二
編號1至7、編號9至10、編號12至20所示17家公司負責人,
劉秋銘(另行審結)為明台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竹億
(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號另行審結)係昕億工程有限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渠等雖知公司應收之設立股款,股東應實際
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魏麗珍、蕭錫燦、卓采儒、王麗君、呂季季、陳怡修、黃明
貴、韋碧珠、王鼎立、吳詩献、陳金木、陳燕萍、黃瑞雅、
王福嘉、陳素卿、田恩綺、林素惠、彭建昌、張婧橞、劉美
玲、洪月芳(除洪月芳、王麗君、卓采儒外,均另行審結)等
21人基於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被告洪月芳、
卓采儒、王麗君、劉秋銘就涉及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部分,排除有前開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
絡,增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透過魏麗
珍等人的介紹,結識洪月芳,旋由洪月芳於如附表一、二所
示時間,將各該股金匯入合作金庫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該
等公司增資證明,並製作不實之致鼎公司等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憑證,表明該等公司確
已收足股東所繳納之設立股款,嗣魏麗珍等人於附表所示存
入、領出股款期間,以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
的報酬,為陳麒文等人向新北市政府等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
記,使各該管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設立股本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等就公司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迨陳麒文等人取得該等公司之核准設立登記函
文後,即匯還該等設立股本款項予洪月芳,並以每100萬元
支付600元為利息支付洪月芳,嗣因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搜索洪月芳、調取相關設立登記文件及資金往來紀錄後
,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洪月芳、王麗君
、卓采儒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二第199頁
至第262頁),且檢察官、被告3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
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
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
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月芳、王麗君、卓采儒於準備程序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在卷,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月芳於偵
查中證述明確(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至4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1頁、
第139至143頁),並有證人即被告洪月芳提出之陳麒文、鄭
士瑩、劉偉翔、戴其泉、陳怡君、蔡曼琳、王興蔚、林豪振
、陳宜良、周萬海、宋雲飛、劉政信、朱慶瑜等人借據(見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47至59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調偵緝字第83、84號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不起
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99頁至60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746
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二「證據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見前開被告等人自白
分別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上揭犯
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
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惟該條文僅修
正第3、4項,第1、2項規定並未修正;刑法第214條、第215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罪,雖於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然該等條文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
以明定,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因此:
⒈核被告洪月芳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行為
,係共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
附表二其餘編號所示之行為部分,係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
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⒉核被告卓采儒就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行為,係共同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
號2、3所示之行為部分,係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
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⒊核被告王麗君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行為,係共同犯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犯刑法第214條
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行為部
分,係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洪月芳除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行為外
之其餘行為;被告卓采儒就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2、3
所示之行為;被告王麗君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行為:
⒈前開被告與各該「共犯結構」欄所示之共犯,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為共同正
犯。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就前開各編號之犯行,雖
非各該編號所示公司之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該等被告與前開各編號所示
公司負責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就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應
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其等所犯之3罪名,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
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所犯上開3罪
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
。
⒊刑法第31條第1項雖有規定就非前開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洪月芳
、卓采儒、王麗君得減輕其刑,然參以被告洪月芳、卓采儒
、王麗君均為記帳業者,被告洪月芳甚至提供資金為上開犯
行,對於公司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重要性,知之甚詳,
卻在前開各該編號所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未
盡其專業之本分,改以臨時借貸充任,影響社會交易安全,
本院自無法援引前開規定,為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
減輕其刑。
㈢被告洪月芳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行為;
被告卓采儒就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行為;被告王麗君就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行為:
⒈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與上開附表編號「共犯結構」
欄所示之共犯,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
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等人,就前開犯行與前開附表
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共同正犯,而前開附表各編
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既係負責執行各該公司之業務,
即屬刑法第215條所定之「從事業務之人」,復因商業會計
法第71條之規定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
定,原應優先適用,然本案既無從論以商業會計法之特別規
定(另詳後述),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之普通規定。
檢察官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之罪嫌,尚有誤會,然基本犯罪
事實同一,本院應就此部分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
⒊前開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利用會計師將前開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持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而行
使之,在業務所掌文書上記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所犯前揭2罪間,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之法定刑雖
相同,但本院考量二罪所保護之文書正確性不同,一為公務
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另一則為業務上之文書,衡以其法
益輕重,自以觸犯刑法第214條之罪之侵害情節較重,故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
㈣被告洪月芳所犯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
11所示之行為之外),共33罪;被告洪月芳所犯之刑法第21
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1
1所示之行為),共3罪;被告卓采儒所犯之公司法第9條第1
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就附表
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2、3之行為),共3罪;被告卓采儒
所犯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附表二編號8、
11),共2罪;被告王麗君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所犯之公司
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罪;被告王麗君就附表一編號2所犯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公司法規定公司申辦設立、增
資登記時,需經股東繳足股款並經驗資認可之意旨,其理由
乃透過主管機關之監督以保障社會大眾利益及交易安全,若
公司設立或增資所需之股款資本非由股東繳交,卻係出於貸
借所得,則該公司自身無異無任何資產可言,嚴重危害交易
安全,對於主管機關工商管理之正確與否及社會大眾對公司
登記之信賴,影響非輕,並審酌被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
君等人犯罪後坦承認錯之犯罪態度,暨前開被告之素行,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併參酌其等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所生損害、前開公司虛繳股款之
額度,暨其等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就被告卓采儒、王麗君所犯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洪月芳部分,雖合於定應執行刑
之規定,但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洪
月芳尚犯有違反公司法案件,或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尚有類
似案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爰
不予以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
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
障被告洪月芳之聽審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部分
㈠刑法於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此
次之修正內容,即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
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且依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縱於被告行為後,上開刑法關於沒
收之相關規定始修正施行,亦應逕自適用裁判時法律,而無
刑罰所應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查被告洪月芳之
行為時間,除附表二編號17係在前開刑法修正施行後,其餘
均在修正施行之前,而被告卓采儒、王麗君之行為時間,則
均集中在前開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因此,揆諸前開所述,本
案沒收之宣告,均須適用前開修正施行後之相關規定。
㈡參以被告洪月芳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00萬元借款可以收到新
臺幣(下同)600元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2頁),足見
被告洪月芳短期週轉予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負責人(或
實際負責人),供該等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充做股
東繳納股款,而違犯前開犯行,被告洪月芳所經手之資金共
計1億1,560萬,故其所賺取之利息約為6,9360元(計算式:1
億1,560萬除以100萬=115.6;115.6乘以600=6,9360),為
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再參以被告王麗君、卓采儒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代辦費均如
起訴書所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3頁),則被告卓采儒所為
前開不實簽證所收取之查核簽證費即為其犯罪所得共計為
2萬5,000元;被告王麗君所為前開每案不實簽證所收取之查
核簽證費為6,000至8,000元,惟因無從確定實際金額,故採
有利於被告之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認定被
告王麗君就上開犯罪事實之犯罪所得共計12,000元(計算式:
6,000乘以2)。上開犯罪所得並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月芳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1
1所示之行為;被告卓采儒就附表二編號8、11;被告王麗君
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示之事實部分,均分別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罪嫌等語。
㈡查總統於107年8月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
公布公司法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0月26日以院臺經字
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而101年1月
4日總統修正公布(同月7日生效)之公司法第8條3項係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
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
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
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
,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107年8月1
日修正公布之該條項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
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
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亦即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
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而將原第3項所規定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等文字刪除。易言之,101年1月7日起至1
07年10月31日止,公開發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非名義負
責人,惟仍應與公司法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
任;直至107年11月1日起,不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只要
是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即應與公司法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但在101年1月6日之前,如非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縱使該人實質上確有執行公司董事業務,或實質控
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仍非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負責人。
㈢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而商業會
計法第71條之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
司法第9條第1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
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
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
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
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
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8、11所示公司,於辦理設立登
記之時間,均係107年10月31日公司法第8條修正生效之前,
且該等公司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而107年10月31日修正生效
前之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
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
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107年10月31日
修正生效前之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登記法前開所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實際負責人」在內(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被
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等人本非公司法所定之「公司負
責人」,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該等被告有與附表一編號
2;附表二編號8、11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共同犯罪,自無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無從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自屬不能證明前開被
告洪月芳、卓采儒、王麗君犯罪,本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是屬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不受理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俞冠宇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
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三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9頁)在
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俞冠宇被訴
部分,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郭騰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
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及其所營驗資不實事業 犯罪時間即存入、領出股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代辦登記之被告及其所營事業及收費(新臺幣、均含規費) 共犯結構 證據出處 1 陳麒文、致鼎整合有限公司 存入:101.11.26 領出:101.11.28 金額:500萬元 魏麗珍、魏麗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6000元 洪月芳、陳麒文、魏麗珍 1.新北市政府101年11月30日北府經登字第1015075931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1年11月2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1年11月28匯款紀錄、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1年11月26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87至10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魏麗珍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739至743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1頁、第93頁、第103頁、第105頁) 3.證人陳麒文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81至85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7頁、第91頁、第10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2 楊長曄(實際負責人)、曼尼資訊有限公司 存入:102.5.6 領出:102.5.8 金額:100萬元 王麗君、王麗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6000至8000元 洪月芳、楊長曄、王麗君 1.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38815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5月6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曼尼資訊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5月8日取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5月6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49至163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王麗君 (1)108年9月2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861至868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7頁、第103頁、第105頁) 3.證人劉偉翔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45至148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7頁、第97頁、第105頁) 4.證人楊長曄 (1)108年9月1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65至169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7頁、第97頁、第103至10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3 王冠元、黑方有限公司 存入:101.6.26 領出:101.6.28 金額:100萬元 陳怡修、3000至5000元 洪月芳、王冠元、陳怡修 1.臺北市政府101年6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52945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1年6月2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黑方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帳卡資料查詢、之101年6月26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15至231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怡修 (1)108年9月2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927至934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9至10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冠元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09至213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9頁、第101至10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4 楊忠信、萬揚工程有限公司 存入:101.5.21 領出:101.5.23 金額:100萬元 黃明貴、黃明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4000至8000元 洪月芳、楊忠信、黃明貴 1.新北市政府北府經登字第1015031807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檢附之101年5月22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萬揚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帳卡資料查詢、101年5月21日、23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39至25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明貴 (1)108年9月2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987至991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101至105頁) 3.證人楊忠信 (1)108年9月1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33至237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101頁、第10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5 許吉慶、山水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存入:100.1.12 領出:100.1.14 金額:560萬元 韋碧珠、韋碧珠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至8000元 洪月芳、許吉慶、韋碧珠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0681900號函、山水廣告工程有限公司100年1月24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1月1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減資明細表、試算表、資產負債表、增加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63至28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韋碧珠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81至1087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3至135頁、第141至143頁) 3.證人許吉慶 (1)108年9月1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57至261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1頁、第135頁、143頁) (3)111年1月4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75至577頁) 6 魏妙琪、禾展國際有限公司 存入:100.1.27 領出:100.1.31 金額:500萬元 陳怡修、3000至5000元 洪月芳、魏妙琪、陳怡修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06819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1月28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禾展國際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89至30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怡修 (1)108年9月2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927至934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9至105頁) 3.證人魏妙琪 (1)108年9月1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283至287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3頁、第101頁、第105頁) (3)110年8月19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49至551頁) 7 林豪振、施玉薰共營順銘工程有限公司 存入:102.10.7 領出:102.10.9 金額:100萬元 王鼎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1萬元 洪月芳、林豪振、施玉薰、王鼎立 1.新北市政府102年10月9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64146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10月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順銘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10月9日取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10月7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07至32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王鼎立 (1)108年10月8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321至132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43頁) 3.證人林豪振 (1)108年8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03至30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1頁、第137頁、第141至143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4.證人施玉薰 (1)108年10月9日調查筆錄(調查卷一第323至32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偵17807卷一第131頁、第137頁、第141至143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29分偵訊筆錄(偵17807卷二第446至450頁) 8 張銘展、旭威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存入:100.4.6 領出:100.4.8 金額:100萬元 吳詩献、1500元至3000元(不含規費) 張銘展、吳詩献、洪月芳 1.新北市政府100年4月8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20195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4月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旭威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4月6日、8日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49至36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詩献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27至1031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3至143頁) 3.證人張銘展 (1)108年8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43至34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1頁、第137至139頁、143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9 陳怡君、紀元工程有限公司 存入:102.10.14 領出:102.10.16 金額:500萬元 韋碧珠、韋碧珠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至8000元 洪月芳、陳怡君、韋碧珠 1.經濟部102年10月24日經授中字笫00000000000號函、紀元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紀元工程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10月16日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10月14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27至444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韋碧珠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81至1087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3至135頁、第141至143頁) 3.證人陳怡君 (1)108年9月1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21至425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3至135頁、143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46至450頁) 10 蔡曼琳、一加一親子生活有限公司 存入:102.7.15 領出:102.7.17 金額:100萬元 陳金木、2000元(不含規費) 洪月芳、蔡曼琳、陳金木 1.新北市政府北府經司字第1025045200號函、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一加一親子生活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紀錄、102年7月17日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102年7月15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50至463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金木 (1)108年10月8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123至1127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一第163至165頁、第173至175頁) 3.證人蔡曼琳 (1)108年9月3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45至44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1頁、第165頁、第173至17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11 魏明輝、涵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存入:102.7.17 領出:102.7.19 金額:100萬元 卓采儒、卓采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元 洪月芳、魏明輝、卓采儒 1.新北市政府北府經司字第1025045807號函、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涵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紀錄、102年7月19日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102年7月17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71至484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卓采儒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761至77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3至97頁、第103至105頁) 3.證人魏明輝 (1)108年9月18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65至46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3頁、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3)110年7月13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21至525頁) 12 邱清和、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2.3.21 領出:102.3.22 金額:1000萬元 黃瑞雅、永捷會計稅務記帳事務所、4000元至8000元 洪月芳、邱清和、黃瑞雅 1.經濟部102年4月17日經授中字笫00000000000號函、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出具之102年3月21日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任書、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2年3月22日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102年3月21日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22至53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瑞雅 (1)108年10月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143至114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3頁、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3.證人邱清和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15至51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1頁、第169頁、第17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13 鄭士瑩、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2.4.8 領出102.4.9 金額:1000萬元 陳素卿、恒毅稅務記帳士事務所、4000元不等 洪月芳、陳素卿、鄭士瑩 1.委任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出具之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102年4月8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新北市政府102年5月15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29112號函、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2年4月8日取款憑條、存款憑條、102年4月9日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4月8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63至58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素卿 (1)108年10月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205至120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3頁、第169頁、第173至175頁) 3.證人鄭士瑩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57至562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1頁、第171頁、第175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14 葉國文、格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2.4.18 領出:102.4.19 金額:1000萬元 黃瑞雅、永捷會計稅務記帳事務所、4000元至8000元 洪月芳、葉國文、黃瑞雅 1.經濟部102年5月15日經授中字第10233499470號函、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出具之102年4月18日格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2年4月19日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4月18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91至604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瑞雅 (1)108年10月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143至114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3頁、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3.證人葉國文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81至589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1頁、第169頁、第175頁) (3)110年7月13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21至525頁) 15 王興蔚、吉發工程有限公司 存入:102.10.7 領出:102.10.9 金額:100萬元 朱英美(已死亡)、久信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至8000元 洪月芳、王興蔚 1.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8749600號函、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吉發工程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張惠英會計師出具之102年10月7日吉發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10月9日取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10月7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33至650頁) 2.證人王興蔚 (1)108年8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27至631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7頁、第203頁、第209至211頁) (3)110年7月29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35至537頁) 3.證人李貴坤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375至1382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9頁、第203頁、第211頁) 16 李玉君、奧提克創意有限公司 存入:100.4.25 領出:100.4.27 金額:100萬元 朱英美(已死亡)、久信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至8000元 洪月芳、李玉君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3325800號函、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出具之102年4月25日奧提克創意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2年4月25日、27日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57至671頁) 2.證人李玉君 (1)108年9月12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51至654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7頁、第203頁、第211頁) (3)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17 韓羅賢、闊耳演藝經紀事務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2.1.31 領出:102.2.4 金額:200萬元 林素惠、冠亞財稅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1萬元 洪月芳、韓羅賢、林素惠 1.臺北市政府102年2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11204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2月1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闊耳演藝經紀事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4日存摺類取款憑條翻拍照片、華泰商業銀行102年1月31日匯款明細、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717至738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素惠 (1)108年10月3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711至715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9頁、第205頁、第211頁) (3)109年1月20日上午10時13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325頁、第329頁) 3.證人韓羅賢 (1)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7頁、第205頁、第209至211頁) (2)110年5月5日上午09時1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434至442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告及其所營驗資不實事業 犯罪時間即存入、領出股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代辦登記之被告及其所營事業及收費(新臺幣、均含規費) 共犯結構 證據出處 1 許智鈞、傑米娛樂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傑米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存入:102.3.18 領出:102.3.20 金額:100萬元 蕭錫燦、輔仁稅務記帳士事務所、6000元 洪月芳、許智鈞、蕭錫燦 1.臺北市政府102年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24311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3月18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傑米娛樂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102年3月18日、20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存摺類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67至8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蕭錫燦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73至680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3頁、第95頁、第10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許智鈞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61至64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7頁、第91頁、第95頁、第105頁) 2 朱慶瑜、台灣金沙寰宇國際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台灣金石寰宇國際有限公司) 存入:102.3.27 領出:102.3.29 金額:1000萬元 卓采儒、卓采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元 洪月芳、朱慶瑜、卓采儒 1.臺北市政府102年4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27211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3月28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台灣金沙環宇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政府000年00月00日產業商字第10289721600號函、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敦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陽信商業銀行查詢本行之帳戶資料表、客戶對帳單、102年3月29日匯款紀錄、匯款申請書、取款條、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27日、102年11月6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11月8日匯款紀錄、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09至144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卓采儒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761至77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3至97頁、第103至10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慶瑜 (1)108年8月2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03至108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5頁、第105頁) 3 朱慶瑜、敦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入:102.11.6 領出:102.11.8 金額:100萬元 卓采儒、卓采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元 洪月芳、朱慶瑜、卓采儒 4 鄭順銘、廉臣有限公司 存入:101.9.5 領出:101.9.7 金額:150萬元 呂季季、元明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0元 洪月芳、鄭順銘、呂季季 1.新北市政府101年9月19日北府經登字第1015059089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檢附之101年9月6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廉臣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試算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1年9月5日、7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91至208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呂季季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901至905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1頁、第99頁、第10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順銘 (1)108年8月20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187至190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7頁、第99頁、第103頁、第105頁) 5 林彬煌、佳德鑫實業有限公司 存入:100.4.6 領出:100.4.8 金額:100萬元 洪月芳、洪月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店招:亞青記帳報稅事務所)、8000元 洪月芳、林彬煌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272311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4月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佳德鑫實業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4月6日、8日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69至38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彬煌 (1)108年9月20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63至367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33頁、第139頁、143頁) 6 林家韻、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0.4.11 領出:100.4.13 金額:400萬元 洪月芳、洪月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店招:亞青記帳報稅事務所)、8000元 洪月芳、林家韻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2849000號函、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4月1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4月11日、13日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87至403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家韻 (1)108年9月10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383至386頁) (2)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二第292至294頁) 7 傅憲臺、太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存入:100.4.13 領出:100.4.15 金額:100萬元 陳燕萍、旭馬會計事務所、4000元 洪月芳、傅憲臺、陳燕萍 1.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4月13日、15日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翻拍照片、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29397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4月13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409至42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傅憲臺 (1)108年8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一第405至408頁) (2)109年7月23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1至5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燕萍 (1)108年10月8日調查筆錄(調查卷三第1047至1053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偵17807卷一第163頁、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8 劉秋銘(實際負責人)、明台科技有限公司 存入:102.10.7 領出:102.10.9 金額:100萬元 卓采儒、卓采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元 洪月芳、劉秋銘、卓采儒 1.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8722000號函、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宣導函領據、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明台科技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行102年10月9日取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102年10月7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91至493頁、第499頁、第503至514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卓采儒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761至776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3至97頁、第103至10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秋銘 (1)108年9月17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485至490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71至175頁) 4.證人陳宜良 (1)108年10月23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351至1354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71至175頁) 9 陳世彬、貝蒂歐國際有限公司 存入:102.3.27 領出:102.3.29 金額:100萬元 王福嘉、遠東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事務所、2000元 洪月芳、陳世彬、王福嘉 1.臺北市政府102年4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2815700號函、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俊會計師出具之102年3月27日貝蒂歐國際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3月29日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102年3月27日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41至55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福嘉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181至1185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3頁、第169頁、第173至175頁) 3.證人陳世彬 (1)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537至540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61頁、第169頁、第175頁) 10 俞冠宇、宇達網路有限公司 存入:102.3.26 領出:102.3.28 金額:100萬元 田恩綺、台証記帳士事務所、6000元 洪月芳、田恩綺、俞冠宇 1.臺北市政府102年4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2719100號函、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宇達網路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委託書、朱建州會計師102年3月26日宇達網路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3月28日取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26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11至62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田恩綺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249至1253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9頁、第207頁、第211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俞冠宇 (一)108年8月28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05至609頁) (二)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7頁、第201頁、第209至211頁) 11 劉怡君、黃竹億、昕億工程有限公司(劉怡君為登記負責人,另為不起訴處分、黃竹億為實際負責人,另行通緝) 存入:101.8.22 領出:101.8.24 金額:100萬元 卓采儒、卓采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5000元 洪月芳、黃竹億、卓采儒 1.新北市政府北府經登字第1015054204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1年8月22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昕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1年8月22日、24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827至84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竹億 (1)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111年度偵緝字第746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 (2)111年4月21日偵訊筆錄(111年度偵緝字第746號卷第9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7頁) 3.證人劉怡君 109年9月7日調查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222至224頁) 12 黃聖鈞(另行通緝)、果子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存入:102.3.26 領出:102.3.28 金額:100萬元 王麗君、王麗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6000至8000元 洪月芳、王麗君、黃聖鈞 1.新北市政府北府經司字第1025019379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3月2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果子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02年3月28日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26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885至899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王麗君 (1)108年9月2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861至868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89頁、第97頁、第103頁、第105頁) 13 周陳素月、湘名企業有限公司 存入:100.2.16 領出:100.2.18 金額:300萬元 無代辦者 洪月芳、周陳素月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13658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2月1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湘名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2月16日、19日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973至98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陳素月 109年1月20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325頁至329頁) 14 賴燦國、吳劍華、愛康多利國際有限公司 存入:100.4.6 領出:100.4.8 金額:100萬元 彭建昌、侯瀧子會計事務所、3500至4500元 洪月芳、彭建昌、賴燦國、吳劍華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282711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0年4月7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愛康多利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4月6日、8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款憑證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13至102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彭建昌 (1)108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07至1011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9頁、第207頁至211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賴燦國 (1)109年7月23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1至55頁) (2)109年9月10日調查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236至240頁) 4.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劍華 109年9月10日調查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236至240頁) 15 周萬海、元亞科技有限公司 存入:102.11.11 領出:102.11.13 金額:300萬元 陳燕萍、旭馬會計事務所、4000元 洪月芳、陳燕萍、周萬海 1.新北市政府102年11月18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72935號函、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元亞科技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11月13日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102年11月11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55至1068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萬海 111年2月10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587至589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燕萍 (1)108年10月8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047至1053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一第163頁、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16 柯炎輝、艾維拉有限公司 存入:100.5.23 領出:100.5.25 金額:50萬元 張婧橞、金鼎稅務財務顧問有限公司、5000至8000元 洪月芳、柯炎輝、張婧橞 1.臺北市政府100年5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4232300號函、委託書、勤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基福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月0日出具之艾維拉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0年5月23日、25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款憑證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279至1292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婧橞 (1)108年10月3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273至1277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199頁、第207至211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柯炎輝 109年1月20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325至329頁) 17 劉政信、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7.5.28 領出:107.5.30 金額:1600萬元 劉美玲、華國會計記帳事務所、1萬至3萬元 洪月芳、劉政信、劉美玲 1.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749891910號函、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蔡文精會計師出具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增加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委託書、台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臺灣土地銀行107年5月28日、30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5月28日、30日取款憑證、存款憑證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299至132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美玲 (1)108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三第1293至1297頁) (2)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257至261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政信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一第257至261頁) 18 戴其泉(另行通緝)、東漾餐飲有限公司 存入:102.5.6 領出:102.5.8 金額:300萬元 蕭錫燦、輔仁稅務記帳士事務所、6000元 洪月芳、戴其泉、蕭錫燦 1.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3325800號函、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宣導函領據、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2年5月6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東漾餐飲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102年5月8日取款憑證翻拍照片、臺灣土地銀行102年5月6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95至708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蕭錫燦 (1)10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二第673至680頁) (2)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一第93頁、第95頁、第105頁) 19 李大榮(另行通緝)、惟方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存入:102.9.30 領出:102.10.2 金額:300萬元 洪月芳、李大榮 臺北市政府101年6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4633800號函、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出具之101年5月31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委託書、惟方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1年5月30日、6月1日洗錢防制登記單、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7807號卷二第127至128頁、第146至161頁)
附表三
被告姓名 主文 洪月芳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參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麗君 王麗君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卓采儒 卓采儒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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