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8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毅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劉庭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2年8月29日111年度訴字第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子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子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在案
,判決正本於112年9月8日送達後,被告已於同年月27日提
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
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
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照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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