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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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愷容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律師
陳文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501、787號)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訂
於同年2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因告訴人就本
案事故已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2
年度湖簡字第1047號審理中,然因雙方尚有調解意願並訂於113
年2月22日再次進行調解,考量本案所涉屬告訴乃論之罪,且為
使被告及告訴人有解決本案事故紛爭之機會及避免浪費訴訟資源
,故聲請本案再開辯論等語,此有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及上開民
事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是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係涉犯過
失傷害罪、被告及告訴人均有調解意願且已另訂調解期日、俾利
雙方處理本案事故所生紛爭等情,本院認辯護人上開請求核屬正
當,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郁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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