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告訴人具狀表示撤回告訴,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