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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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權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權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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