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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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棋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棋文駕駛執照遭註銷,仍於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內湖區瑞湖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段與民權西路6段11巷59號前交岔口左轉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轉彎車應讓直
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貿然左轉,適有對向由告訴人張閎翔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見狀避煞不及,其機車左側車
身遭鄭棋文車輛左前車頭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
左側第五、六、七根肋骨骨折併肺挫傷、左肩、左大腿、左
膝等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
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
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
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
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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