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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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弘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弘于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16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南港區松
河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32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
輛迴車前,應隨時注意往來車輛,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
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路況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即貿然向左迴轉,適亦有未注意車前情況並隨時保
持必要安全措施之告訴人周孫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
型機車自其左後方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其所騎乘機車
車尾與被告機車之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左側眼撕裂傷、臉部損傷、左側尺骨鷹嘴突移位
閉鎖性骨折未伴有關節內伸展、胸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
左側前臂擦傷、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等傷害。因認被告前開
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周孫宇告訴被告薛弘于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
對被告所提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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