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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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金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侯金召於民國111年3月21日16時48分許
,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汐
止區茄苳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孝東路交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告訴人羅辰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
,其機車車頭因而擦撞被告機車車頭,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並受有左側小腿及左手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
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羅辰智告
訴被告侯金召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
訴,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為憑,依
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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