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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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金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
字第24300 號、112 年度偵字第3477號、第6309號),本院內湖
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程金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程金燕於本院
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程金燕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就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1
、3 所示多次竊盜行為,主觀上各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
決意,侵害法益相同,時間又屬密接,應分別評價為包括一
行為之接續犯。再被告所犯三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
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
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
解,暨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
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財物,均屬其犯罪所得,
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於
被告各該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⒚至之財物,因已發還予告訴人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故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
5 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又其竊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⒈至⒙之財物,雖未發還,惟被告嗣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為賠償
,業如前述,是若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得物品 主文 一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所示 ⒈金門高梁58度2 瓶 ⒉真好家白胡椒鹽1 瓶 ⒊德助干貝XO醬1 瓶 ⒋源順純芝麻醬2 瓶 ⒌吉比花生醬顆粒1 瓶 ⒍VV鮪魚片1 罐 ⒎鮮盒子佛跳牆1 罐 ⒏雀巢鷹牌原味煉乳方便包1 條 ⒐愛之味鮪魚片1 罐 程金燕犯竊盜罪,處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 如左列「竊得物品」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所示 金門高梁58度1 瓶 程金燕犯竊盜罪,處 拘役叁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 如左列「竊得物品」 欄所示之物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所示 ⒈御選肉鬆飯糰1 個 ⒉雙蔬鮪魚飯糰1 個 ⒊蔥鹽燒肉飯糰1 個 ⒋魚卵小龍蝦沙拉飯糰1 個 ⒌炙燒雪花牛飯糰1 個 ⒍三元花園-韓式燒肉飯糰1 個 ⒎京都豆皮壽司1 個 ⒏三起司燻培根焗麵 1 個 ⒐一日野菜-農夫1 個 ⒑豪華祕製雙併餐盒 1 個 ⒒握便當-豪華祕製雙併3 個 ⒓麻婆豆腐燴飯1 個 ⒔握便當-鐵板黑胡椒烤雞1 個 ⒕頌丹樂-泰式打拋豬飯糰1 個 ⒖御料小館海陸雙鮮燒賣1 個 ⒗御料小館上海風味生煎包5 個 ⒘藍芽耳機1 個 ⒙熱狗2 條 ⒚握便當-豪華祕製雙併1 個 ⒛御料小館原味嫩雞塊2 個 御料小館× 艋舺雞排 -爆汁嫩雞2 個 程金燕犯竊盜罪,處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3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477號
112年度偵字第6309號
被 告 程金燕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金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先後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三商家
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家購公司)所經營之美廉社淡水
新春店內,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分別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
上如附表1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去。
嗣經該店店員陳翌瑋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先後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商家
購公司所經營之美廉社北新二店內,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
,分別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得手後,
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去。嗣經店員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
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先後於如附表3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鯊魚門市內,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分別徒手竊取該店
店員陳志昌所管領並陳列貨架上如附表3所示之物品,得手後
未結帳即離去。嗣陳志昌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
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公司、陳志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金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陳翌瑋、吳彥德及告訴人陳志昌於警詢中之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各遭竊時、地監視器影像光
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3
編號3)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程金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上開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
併罰。另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為其犯罪所得,
除已發還部分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三)之時、地,另有竊
取告訴人陳志昌所管領之京都豆皮壽司1個、麻婆豆腐燴飯1
個、一日野菜-農夫1個、三起司燻培根焗麵1個,惟此為被
告所堅決否認,而此部分除告訴人陳志昌之片面指訴外,並
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確有竊取前開所指物品,自難遽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
實(三)部分之犯罪事實要屬同一,僅所竊物品品項、多寡有
異,應為該部分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碩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本案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4300號)
編號 時間(民國)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1年8月19日14時許 金門高梁58度300ml 1瓶 235元 真好家白胡椒鹽45g 1瓶 66元 2 111年8月20日15時許 德助干貝XO醬240g 1瓶 129元 源順純芝麻醬230g 1瓶 119元 3 111年8月22日14時許 源順純芝麻醬230g 1瓶 119元 吉比花生醬顆粒340g 1瓶 179元 金門高梁58度300ml 1瓶 235元 4 111年8月23日15時許 VV鮪魚片185g 1罐 49元 鮮盒子佛跳牆230g 1罐 88元 雀巢鷹牌原味煉乳方便包170g 1條 79元 愛之味鮪魚片185g 1罐 64元
附表2(本案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477號)
編號 時間(民國)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1年10月12日11時許 金門高梁58度300ml 1瓶 235元
附表3(本案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309號)
編號 時間(民國)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2 112年2月17日15時許 112年2月19日14時57分許 御選肉鬆飯糰 1個 28元 雙蔬鮪魚飯糰 1個 30元 蔥鹽燒肉飯糰 1個 30元 魚卵小龍蝦沙拉飯糰 1個 33元 炙燒雪花牛飯糰 1個 36元 三元花園-韓式燒肉飯糰 1個 39元 京都豆皮壽司 1個 42元 三起司燻培根焗麵 1個 79元 一日野菜-農夫 1個 55元 豪華祕製雙併餐盒 1個 99元 握便當-豪華祕製雙併 3個 177元 麻婆豆腐燴飯 1個 60元 握便當-鐵板黑胡椒烤雞 1個 59元 頌丹樂-泰式打拋豬飯糰 1個 39元 御料小館海陸雙鮮燒賣 1個 49元 御料小館上海風味 生煎包 5個 195元 藍芽耳機 1個 990元 3 112年2月21日14時52分許 握便當-豪華祕製雙併 1個 59元(已領回) 御料小館原味嫩雞塊 2個 90元(已領回) 御料小館X艋舺雞排-爆汁嫩雞 2個 98元(已領回) 熱狗 2條 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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