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60號
原 告 黃婉柔
被 告 林伯儒
林宥辰
陳韋潔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0號被告林伯儒、被告林宥
辰及被告陳韋潔被訴詐欺等案件,分別業於民國112年12月1
4日、同年月10月31日判決處刑而終結,脫離訴訟繫屬,原
告黃婉柔於本案終結時方於112年12月19日起訴,此有本院
收文戳章可佐,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
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