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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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
0號、第68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
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唐輝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越門扇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
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犯罪事實
一、唐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4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型機車,攜帶裝有其所有客觀上具備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
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橇等工具之黑
色愛迪達後背包,至新北市○○區○○○街00號甲○○所經營工廠
側門口,持鐵橇破壞鋁門侵入工廠倉庫後,先後將鐵橇暫放
側門旁,復將後背包、安全帽暫放在工廠倉庫內貨架上,正
於搜尋財物之際,適甲○○駕車返回工廠自大門進入時察覺有
異,唐輝即步出側門並佯以在側門外小便,待甲○○自外部查
看側門外側時,唐輝即趁隙快步離去而竊盜未遂。嗣甲○○報
警處理,為警於同日4時25分許到場查扣後背包(內有破壞
剪1把)、鐵橇1把、安全帽等物(機車遺留於現場未扣案)
,復調閱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1年12月23日7時30分許,騎乘同上機車,至新北市○里區
○○路○段00號乙○○所任職之檳榔攤,趁無人看管之際,以徒
手方式破壞上開檳榔攤之門鎖,並逾越檳榔攤之玻璃門後,
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
二、案經甲○○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乙○○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唐輝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23頁、第1
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0號卷【下稱偵55
70卷】第11頁至第13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6806號卷【下稱偵6806卷】第13頁至第17頁)大致相符,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1年11月23日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道路監視器錄
影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5月29日新北警淡
刑字第1124283891號函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Goo
gle地圖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偵5570號卷第
15頁至第21頁、第31頁至第37頁、偵6806卷第39頁至第58頁
、偵5570卷第38頁至第42頁、第165頁至第187頁、偵6806卷
第19頁至第37頁、偵5570卷第173頁至第177頁、偵6806卷第
65頁)在卷可參,並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構成
要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
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
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載時、地
持以行竊之鐵橇及攜帶之破壞剪,均係金屬材質、質地堅硬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屬具有
危險性之兇器無訛。
㈡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毀越」,指毀壞與踰越
二種情形,所謂「毀」係指毀壞,而所謂「越」則指越入、
超越或踰越而言,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門扇、安全設備之
行為使該門扇、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
之要件(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78年度台上字第
4418號、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等判決參照),本案就犯罪
事實一、㈠部分,被告係以鐵撬破壞工廠大門,業經被告於
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5570卷第135頁),並有現場照片6張(
見偵5570卷第31頁至第33頁)在卷可佐;另就犯罪事實一、
㈡部分,被告亦係以徒手方式破壞上開檳榔攤之門鎖,並逾
越檳榔攤之玻璃門後竊取如附表編號5之財物,業據告訴人
乙○○證述在卷(見偵6806卷第13頁),並有現場照片10張(見
偵6806卷第39頁至第43頁)附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否認,
堪認被告就上開2次犯行,均係毀越門扇竊盜之行為無訛。
㈢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
實一、 ㈡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
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既進入上址搜尋財物後方離
開,顯係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該部分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竊盜、強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
6月、7月、6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9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與另犯傷害案之拘役50日接續執行,於102年6月6日入監執
行,於110年1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42頁)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於竊
盜、強盜等之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加重竊盜犯行,顯
見其無視於他人財產權之保護,就竊盜與強盜部分,其侵害
法益與本案均有涉及財產法益,兩者間具實質關聯性,前案
執行顯未收矯治之效,足見被告之惡性非輕及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
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人身自由過苛
之侵害,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而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之必要。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為本案上開犯行,所為非是;惟念及
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佳;兼衡被告所竊各次竊取財物之價值等犯罪所生損害以
及被告未與當事人和解之情形,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
程度、未婚,無未成年子女、日薪1,500元等語(見本院卷
第134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戒。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鐵橇1支,為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一
、㈠部分竊盜犯行撬開大門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在卷(
見偵5570卷第135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物,亦為前揭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為被告攜帶至現場竊取財物未遂後所
遺留之物,業據告訴人甲○○指訴在卷(見偵5570卷第12頁),
兩者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為前
揭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時所攜帶之物品,然核上開扣案
物之性質均為日常生活所使用,與本案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
,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就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竊取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犯行之犯罪所得,此部分未據扣案,均併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1 鐵撬1把 2 破壞剪1把 3 adidas黑色後背包1個 4 白色安全帽1頂 5 新臺幣(下同)3,000元、七星濃香菸7包、七星中淡香菸13包、金峰香菸8包、銀峰香菸8包、白長壽香菸8包、黃長壽香菸7包、lucky香菸5包、LD藍香菸7包、LD紅香菸6包、G6香菸4包、G7香菸9包、藍MORE香菸6包、白色DUNHILL香菸10包、雲絲頓紅香菸8包、雲絲頓藍香菸10包等物(上揭共計香菸116包、價值1萬2,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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