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威程
指定辯護人 林宜樺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訴第30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同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王威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訴第302號判
處有罪在案,該判決書正本按上訴人住所寄送,因未獲會晤
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無人收受送達,乃
於112年11月29日、11月30日分別寄存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
所,上訴人於同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有前揭判決書、本院
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依首開規定,於113年1月
3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該裁定經按上訴人住所(即戶籍地、上訴狀上地址)
寄送,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無人收受送達,乃於113年2月2日、2月5日分別寄存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建國派出所,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上
訴人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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