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沂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沂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沂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於112年12月28日提起上訴(被告誤載為刑事抗告
狀,另本院判決係於112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予被告),然
該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狀,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