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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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號
112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孫宇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57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9號)後,業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
與告訴人對於和解事宜已達成共識,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13年3月
上旬給付和解金額,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與否,要屬量刑評價之因素,且被告若能達成和解,能適當
填補告訴人之損害,與司法院推行之修復式司法精神相符,爰認
辯護人上開請求核屬正當,是本案被告若成立犯罪,就量刑部分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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