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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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毒偵字691號、113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支、
分裝勺貳支、殘渣袋捌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18時50分
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在其新北市
○○區○道街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吸食器1組
、玻璃球2支、分裝勺2支、殘渣袋8個等物,該等物品送驗
後經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1、131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扣案吸食器1組、玻璃球2支、分裝勺2支、殘渣
袋8個等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112毒偵691卷第193
、195頁)、扣案物照片(112毒偵691卷第41-45頁)在卷可
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前開物體上而無法析離,
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
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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