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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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軼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即112年度安保字第594號
編號1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為不起訴之處
分,惟該案為警查扣之咖啡包3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
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1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13年1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
6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上開案件為警於112
年2月8日自被告身上查扣之咖啡包3包(即112年度安保字第
594號編號1之扣案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附卷可稽(見112毒偵1626號
卷第55頁),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
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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