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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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睿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商標之帽子伍佰頂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睿埁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認
其無販賣意圖,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2
年度偵字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NIK
E」圖樣商標帽子500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曾睿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
年度偵字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
案之仿冒「NIKE」圖樣帽子500頂,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
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AX00000000VH號報單、個
案委任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
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2
8號卷第11至2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
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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