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國忠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士
林區德行東路19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誠
路1段173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
行,作隨時停車準備,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情事,乃
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高加玲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第三到九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右側
鎖骨骨折、右側腓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述情節,核
被告蔡國忠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已與告
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