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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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宗穎因與告訴人李歡有修車糾紛,遂
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晚間11時許前某時
許,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Peugeot 206 Cl
ub in Taiwan」中,以臉書名稱「謝宗穎」在告訴人張貼文
章下,標註告訴人臉書名稱「Huan LI」,辱稱:「你是國
小沒畢業」、「天材耳包男」、「你是有耳疾是嗎」、「是
不懂國語」、「耳朵長包皮」、「他媽的講幾次」等語,足
以貶損告訴人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述情節,核
被告謝宗穎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已與告訴人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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