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
易字第1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4行關於「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為執行之前科紀錄,且亦因施用毒品
犯行,經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送觀察、勒戒
,甫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詎仍不知悛悔,竟仍再為本案施用毒
品犯行,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
,且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並考量其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
事服務業,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家人同住之
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
被 告 乙○○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
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2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10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新
北市淡水區新興街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12年9月11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其尿
液送鑑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項目均呈陽性反
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上開時、地自願接受接受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之事實。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 被告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項目均呈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弦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