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黃少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至6行關於
「於112年5月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
市○○區○○○00○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之記載,更正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2年4月29日或30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00○0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吸
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少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
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再為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犯行,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
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復衡酌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
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兼衡其素行、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最近1次施用毒品犯行甫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在案,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無子女
、先前從事司機、倉管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
被 告 黃少鏜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少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
於112年5月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
○區○○○00○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集尿液檢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黃少鏜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
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證明被告尿液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
表: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少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惟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雅琳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