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怡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32、113號),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46號)及追
加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09、21961、283
06號),聲請移轉管轄,並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蔡怡亭被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均移轉管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並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未股承辦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
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
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怡亭因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同法第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
未遂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6
86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
度訴字第352號),迄未審結,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與本案及追加起
訴部分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本院詢問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未股法官,同意將本案併至該股審理,並有另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審判筆錄在卷可
佐,而被告亦具狀聲請將本案移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未股合
併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及追加起訴部分均移送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