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家羚
選任辯護人 唐嘉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909號、第12967號、第14099號、第23661號),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柒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如起
訴書附表2「提領時間欄」編號10至15所載「112年2月22日
」均更正為「112年2月23日」、「提領金額欄」編號25所載
「82萬元」更正為「82萬8,000元」,證據部分增列「被告
戊○○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證
人謝昀姍警詢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
丙○○提出之手機擷圖」、「告訴人庚○○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
」、「告訴人己○○提出之手機擷圖」、「告訴人甲○○提出之
手機擷圖」、「告訴人乙○○提出之手機擷圖」、「告訴人辛
○○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手機擷圖及切結書」,論罪科刑部
分補充記載「被告與『陳志楓』、『黃先生』等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告訴人丙○○、庚○○、
丁○○、己○○、甲○○、乙○○、辛○○匯款至謝○洋、戊○○、謝昀
珊等人富邦銀行帳戶後,提領上開受詐欺所匯款項,應依侵
害法益即告訴人人數論以數罪,分論併罰」、「被告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1
12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較修正
前規定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未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時已坦
承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他
人作為受領詐欺贓款之用,並依指示提領贓款,參與詐欺取
財、洗錢行為,所為應值非難,兼衡其無前案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
告訴人調解成立,併斟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參與角色及所得
利益、告訴人受詐欺金額,暨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
,喪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兼職從事物流工作、月收
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如主文
所示應執行刑及諭知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辯護意旨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固如前述,惟本院考量被告
未與被害人等和解,亦未能修復雙方關係,且本院審酌被告
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所宣告如主文
所示之刑,已屬從寬,若再予緩刑宣告,恐難達警惕效果,
因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5千元乙情,業據其供述明確,為
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又被告依指示提領款項,雖為洗
錢標的,惟已非屬於被告,被告亦無事實上處分權限,無從
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909號
112年度偵字第12967號
112年度偵字第14099號
112年度偵字第23661號
被 告 戊○○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同意他人
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本人帳戶後,再代為將款項轉匯至其他
不詳帳戶,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
得之去向,而戊○○對於僅需提供其本人金融帳戶代收款項並
依指示轉帳匯款,即可獲取豐厚報酬,已然起疑,詎戊○○仍
因貪圖獲取高額報酬之利益,基於縱與詐欺集團成員「陳志楓
」、「黃先生」(無證據證明戊○○知悉或可得而知該集團成
員達3人以上)共同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前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將不知情之其女謝昀珊所申請之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其子謝O洋
(民國00年生,姓名詳卷)所申請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本人申請之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上合稱富邦帳戶)
之帳號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陳志楓」使用。嗣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富邦帳戶之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及洗錢犯意聯絡,以如附表1所示之方
式詐欺丙○○、庚○○、丁○○、己○○、甲○○、乙○○、辛○○,致丙
○○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
金額至富邦帳戶內,戊○○再依「陳志楓」之指示,於附表2所
示時間、地點將款項領出後,分別於提領當日,在臺北市信
義區忠孝東路某處,交付予「陳志楓」指定之「黃先生」,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
為,戊○○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甲○○
、乙○○之匯款因帳戶遭凍結未能領出)。嗣因丙○○等人察覺
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庚○○、丁○○、己○○、甲○○、乙○○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關連性 1 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提供富邦帳戶予「陳志楓」使用,由被告將匯入富邦帳戶內款項領出後,依「陳志楓」之指示交付與「黃先生」之事實。 2.被告戊○○辯稱:我是因為太笨才會相信「陳志楓」,但我承認犯罪等語。 2 證人謝O洋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謝O洋所申辦之富邦帳戶係由被告使用之事實。 3 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明細 告訴人丙○○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之子謝O洋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明細 告訴人庚○○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之子謝O洋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丁○○遭詐欺,匯款至被告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明細 告訴人己○○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之女謝昀珊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明細 告訴人甲○○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之女謝昀珊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明細 告訴人乙○○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之女謝昀珊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明細 告訴人辛○○遭詐欺,匯款至被告所申辦富邦帳戶之事實。 10 被告所交付之富邦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告訴人等人遭詐欺匯款至富邦帳戶後,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11 被告與「陳志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被告依「陳志楓」之指示提領款項之事實。 12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1年度偵字第12150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前於000年0月間,因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與「陳志楓」、「黃先生」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嫌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1所示之7罪,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
㈤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雖與「黃先生」、「陳志楓」共犯本案詐欺等罪,然被
告均係與「陳志楓」以網路聯絡,並未見過「陳志楓」等情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是本件亦不能排除「陳志楓
」及「黃先生」為同一人之可能,是本件尚難認被告所為構
成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如
成立犯罪,因與起訴部分係法條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董 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 伊 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丙○○ 佯稱為丙○○之姪子「蔡金全」,因需款償還債務欲向丙○○借款,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6分 15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O洋) 2 庚○○ 佯稱為庚○○之同事「過憶蘭」,因需款繳交保險費用欲向庚○○借款,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 10萬3,000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O洋) 3 丁○○ 佯稱為丁○○之姪子,因亟需用錢向丁○○借款,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中午12時30分 47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4 己○○ 佯稱為己○○之姪子,因亟需用錢向己○○借款,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48分 5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昀珊) 5 甲○○ 佯稱為「旋轉拍賣」客服,因有違規使用之情形,需依指示操作匯款,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 2萬7,000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昀珊) 6 乙○○ 佯稱為「林靜怡」欲向乙○○購買商品,然因網站遭凍結,需依指示簽署金流協議始能下單購買,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 1萬5,123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昀珊) 7 辛○○ 佯稱為警官「李清志」及檢察官「張介欽」,因辛○○涉嫌洗錢案件,需依指示匯款以供調查,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31分 46萬5,000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56分 28萬5,000元
附表2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1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O洋) 2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2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3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3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4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3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5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5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1萬元 6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6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1萬元 7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7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8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19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9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1萬元 10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11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12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13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14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15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3,000元 16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2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昀珊) 17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2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18 戊○○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3分 統一超商某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 1萬元 19 戊○○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40分 富邦銀行永春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6萬6,000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20 戊○○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58分 不詳地點 2萬元 21 戊○○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59分 不詳地點 2萬元 22 戊○○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59分 不詳地點 2萬元 23 戊○○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0分 不詳地點 2萬元 24 戊○○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1分 不詳地點 4,000元 25 戊○○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 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8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