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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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沛妗
被 告 林陳輝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陳輝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沛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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