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將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
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
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
果;此外,於該法條第2項明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
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又數
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
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
,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
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
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
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
,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
適法。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前開
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前開編號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前開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
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參。又附表編號1、編號5所示之罪
,雖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2至4、編號6至1
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參(聲字卷第7頁),是
已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要件,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判決之
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自應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5至14所
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年9月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各
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
之8年9月加計1年之總和(即9年9月)範圍內,定應執行之
刑。是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
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
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6日、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21日 110年4月18日、110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662號、第35797號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9號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0461號、第405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94號 110年度簡字第3927號 111年度簡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94號 110年度簡字第3927號 111年度簡字第2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6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934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783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69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共4罪)、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7日、110年4月2日、110年4月3日、110年8月29日 110年4月2日 110年8月9日、110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907號等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907號等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592號、第173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199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200號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90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8日 110年3月12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 110年4月18日、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5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704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4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52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7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4月22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4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52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362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059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22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4日、110年8月8日、110年9月1日 110年8月21日 110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721號等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618號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8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0號 111年度簡字第2297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1日 111年10月6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0號 111年度簡字第2297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2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319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60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8702號
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偽造文書 竊盜、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21日 110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180號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52號、第956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2月30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10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