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
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
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
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
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
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
執行完畢之事實,是於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
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洗錢、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
2頁、第23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91頁
、第93頁至第101頁)。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
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
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稽
(見本院卷第7頁)。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
完畢,然依前述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分別為加重竊盜罪、洗錢罪、妨害
秩序罪,犯罪時間則分別為109年10月22日、110年9月17日
、110年2月9日、110年10月5日,兼衡其上開4罪之犯罪情節
、行為態樣、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及受刑人於
本院所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上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
卷第107頁),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
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而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洗錢罪 妨害秩序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2日 110年9月17日 110年2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38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1年4月19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77號(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83號(已執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50號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秩序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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