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號、113年度執字第36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陳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洗錢防
制法、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湖交簡字第195號、111
年度金訴字第483號、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
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
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茲
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聲請書附表應
補充、更正為:「㈠附表應補充欄位『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
件』;㈡附表編號1、2之『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欄補充為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㈢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期』
欄更正為『113/01/02』」之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
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
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
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諭知。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
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
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
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年4月 2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日 110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6日 110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60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湖交簡字第19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湖交簡字第19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11月9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 否 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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