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正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2
年度審簡字第383號、第828號、112年度湖簡字第392號判決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正松定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
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
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斟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於
接獲本院函文後迄未表示意見一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 112年4月24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年11月23日16時3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内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2.07.10 112.08.29 112.10.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17 112.10.05 112.12.01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4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3日16時3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2.10.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1 備 註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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