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納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納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納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8年4月確定。於108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1121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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