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士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士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士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07年3月31日判處有
期徒刑2月,於111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
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士交簡
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4月30日確定;又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0年12月20日確定;上開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11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3年12月10日,復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刑期滿日為同
年10月29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
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
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
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備註:承辦法官休假由代理法官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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