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黃振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振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於110
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6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
年8月、6月,於109年4月30日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於110年8月17日確定;上開數
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
月,於111年3月9日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月1日入監執行,
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4年7月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刑期滿日為同年6月9日,而受刑人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0678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參,是聲請
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備註:承辦法官休假由代理法官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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