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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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邢祖榮
被 告 林盈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刑事案件部分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
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
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
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業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而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
法第44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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