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余俊傑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弄00號0樓 (指定送達)
被 告 莊素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余俊傑主張被告莊素蘭提供帳戶予集團,並幫助詐欺取
財、洗錢等犯罪行為,致使其受有損害。原告為此提出訴訟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828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可參,然原告於該刑事案件辯論
終結後之113年1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為憑,則原告於刑事訴訟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
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
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