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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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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