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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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六號
自 訴 人 黃寶珠
被 告 高光枝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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