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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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黃 潔 茹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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