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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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
之承受訴訟
人 丁○○○
被告兼被告
甲○○○
承受訴訟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丙○○自訴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
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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