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2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О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40─00000
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但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
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各該條款罰最低額,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
用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又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掛
號郵寄而不能送達者,得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
、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
,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
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六
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人甲○○從未收過000000000號告發單,
更不知台北市政府會以登報公告方式即表示送達,致延誤繳款,導致加倍罰款,
爰聲請裁決原來最低罰款等語。經查:受處分人對於受處分及經公示送達之事實
並不爭執,而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87)字第000000000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舉發單位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位於台北縣石門
鄉石門村內石門一0二號之二住處,然以「遷移不明」遭郵務退回,有該退郵信
封一份在卷可稽,是舉發單位因對受處分人無法為掛號郵寄,依上開規定登報為
公示送達,於法並無違誤,受處分人徒以未收受違規通知單、不知公示送達云云
,認裁決不當,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四法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