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0四九五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