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03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易字第5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702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士交簡字第1144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
○於民國96年8 月16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