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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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1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7
7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
01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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