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3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伍
月又壹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 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
券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壹拾
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
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加重
竊盜未遂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
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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