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
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幫助詐欺
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等等罪減刑後,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
為有利,且併合處罰之數罪,其應執行刑逾6 月,亦可易科
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刪
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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