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聲減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 月23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62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227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 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
法第218 條之行使偽造公印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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