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2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 月1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
96 年 度士簡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5 年 度偵緝字第9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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